法制网记者 刘志月 实习生 曾雅青 通讯员 徐丹丹
135件,165件。 这是今年1至8月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分别受理的涉小额贷款公司案件。 一年前,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受理的小额贷款公司案不足15件;江岸区法院同期仅受理11件。 《法制日报》记者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年以来,武汉市涉小额贷款公司案件量飙升。 “近年来,经济活跃程度提高,为扩大企业融资渠道和规模,不少小额贷款公司应运而生。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因不可预测的市场变化和缺乏对借款人信用、经营及资产情况的监控,小额贷款公司超对象、超额度、超利率、超区域经营的现象突出,易形成纠纷,导致涉小额贷款公司案件激增。”办案法官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缺乏完善的监管法律体系及统一的监管主体,贷款管理的缺失也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 委托个人贷款只为超区域经营(小标题) 根据《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其70%的资金应发放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的资金对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5%,且不得跨行政区域经营。 2013年8月29日,武汉市一家造船公司与柳某签订委托借款协议,约定前者委托后者向武汉市东湖风景区火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小贷公司)借款250万元,借款本息由造船公司偿还。 签署协议的当天,造船公司通过柳某向原告火炬小贷公司支付15万元,付款用途载明为咨询费。 次日,火炬小贷公司与柳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柳某向火炬小贷公司借款250万元,借期3个月,利率为月息20‰。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100%等;而柳某则向火炬小贷公司出具用款申请书,将上述250万元借款直接支付至造船公司账户。付款后,柳某出具了收款回执。 因借款逾期后,借款方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息,火炬小贷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柳某依照其与造船公司签订的委托借款协议的约定,在该造船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火炬小贷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火炬小贷公司对实际借款人系造船公司的事实是明知的,因此该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本案的主债务人是造船公司而不是柳某,柳某只具有受托人的身份,不是实际借款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2014年12月,法院判决造船公司向火炬小贷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5万元,并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全部欠款本金还清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借款利息。 办案法官介绍,本案中火炬小贷公司不与造船公司直接签订借款合同,是为了规避《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关于“未经批准,不得跨行政区域经营”等相关规定,但该借款合同实际仍然有效。 此外,本案中的借款合同约定月息20‰的利息标准及月息40‰的罚息标准均超过了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存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过高的情形,故在判决时酌情予以了调整。 追究连带清偿责任方知担保书系伪造(小标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