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吴晓锋 通讯员屈冬梅 彩民错误理解中奖规则,误认为中得大奖,要求体彩中心兑付被拒。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先生对中奖规则的理解既不符合涉案彩票载明的规则,也不符合通常理解,故涉案彩票未中奖,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2015年3月,陈先生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体彩销售点购买了由重庆市体彩中心销售的、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印制发行的票号为35-0114-0074047-047即开型“顶呱刮”(步步为赢)彩票一张,面值2元。 彩票票面载明的规则为:刮开覆盖膜,第一步所示的数字是几,就从“起点”开始向前走几步,如果停下的位置是金额标志,即中得该金额;在第一步的基础上,第二步所示的数字是几,向前再走几步,如果停下的位置是金额标志,即中得该金额;依此类推。按顺序走完五步后,将赢得的金额相加,即为你中的金额。 陈先生认为,依据彩票规则,该彩票第一步的数字为02,即从起点开始向前走两步,“起点”的位置应算一步,已中奖100元,第二步在第一步的基础上往前走三步,中奖50元,以此类推五步走完后,累计获得50170元奖金。于是,向重庆市体彩中心申请领取奖金。体彩中心拒绝兑付后,陈先生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兑付奖金。 庭审中,被告重庆市体彩中心辩称,彩票载明的规则解释为:刮开覆盖膜的数字是几就从“起点”向前走几步,“起点”处并不计算步数。陈先生因对该规则理解错误,误认为中奖。依据彩票管理条例,体彩中心无兑现奖金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与重庆市体彩中心之间系合同关系。本案所涉的彩票中奖规则,符合格式条款的形式要件。对该条款的理解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当出现歧义时应作出不利于彩票销售方的解释。重庆市体彩中心在其销售的彩票票面中已经明确载明了中奖规则,陈先生购买时已知晓该规则。陈先生对中奖规则的理解不符合通常理解,也不符合彩票载明的规则,涉案彩票未中奖。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首先应作通常性解释,当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彩票载明规则的理解不同。涉案彩票票面载明的规则属于格式条款,对该规则的理解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在符合常理的情况下,对规则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才应当作出不利于体彩中心的解释。陈先生购买彩票时已明白中奖规则,因其不符合常理的错误理解,误认为中奖,故本案不存在中奖事实,体彩中心亦无义务兑付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