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见习记者徐鹏通讯员王希玉户凤英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瑞海集资诈骗、被告人李建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作出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李瑞海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李建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据悉,被告人李瑞海与被告人李建波系父子关系。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瑞海冒用他人名义,虚假出资,在山东省临清市注册成立临清市东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临清东旭合作社成立后,李瑞海聘用被告人李建波以及田玉平、李帅等人为工作人员,并于2013年3月21日在临清市八岔路镇设立八岔路分社,同时聘用李红军、胡美梁等工作人员。 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李瑞海以临清东旭合作社及八岔路分社为平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对外散发传单、宣传册以及利用代办员口头宣传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以投资入股为名,以投资经济实体为幌子,以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以高额代办费为回报,在被告人李建波等人的帮助下,通过发展93名代办员向2284名社会不特定农民非法集资4588.6837万元,非法集资的上述款项全部交给被告人李瑞海控制支配,李瑞海将款项用于偿还前期集资的本金和利息、支付代办费和奖励、支付工资、购买车辆、借贷给他人、消费等。 2014年4月底,李瑞海组织临清东旭合作社相关工作人员逃匿。至案发,除用已支付的30.57959万元利息折抵本金外,仍有1634名农民的2657.04771万元本金不能归还。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