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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超生女婴被抱走18年案判决 女婴父母将上诉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2
摘要:中国新闻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法院行政判决书。 于俊亮 摄 河北省高碑店市法院行政判决书中关于“驳回原告刘老根、夏凤各的诉讼请求”的内容。 于俊亮 摄 中新网保定12月27日电 (记者 吕子豪)27日上午,河北省高碑店市法院对安新县农民因“18年前超生女婴被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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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碑店市法院行政判决书。 于俊亮 摄

  河北省高碑店市法院行政判决书中关于“驳回原告刘老根、夏凤各的诉讼请求”的内容。 于俊亮 摄  

 

  中新网保定12月27日电 (记者 吕子豪)27日上午,河北省高碑店市法院对安新县农民因“18年前超生女婴被抱走至今下落不明”状告县政府信息不公开案公开宣判:驳回原告刘老根、夏凤各的诉讼请求。原告之子刘领群在法庭上表示,要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方安新县政府代理律师李增云称,原告的家庭遭遇和家庭状况确实值得同情,但同情不能代替法律。

  中新网记者曾于2013年11月4日赴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圈头乡进行实地采访。当事人圈头乡桥南村农民刘老根、夏凤各夫妇对记者称,1995年5月28日,他们的第3个孩子降生,是个女儿。因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同年6月7日晚上,乡政府领导派当时在乡派出所当临时工的村民夏金成来到其家中,劝说夫妇二人将孩子送人,遭到拒绝。1995年6月8日,他们出生11天的女儿被人留下400元钱强行抱走,至今下落不明。。

  据了解,刘老根夫妇于2013年11月4日下午正式向圈头乡派出所报案,安新县公安局立即抽调专门力量就此案进行调查。随后,刘家又就该事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安新县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要求明确告知圈头乡人民政府1995年6月8日对原告处罚的信息,以及被处罚的女儿送养及收养情况。该案被指定高碑店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12月3日下午,高碑店市法院依法对该案开庭审理。

  12月27日上午10时30分,高碑店市法院开庭并宣布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二原告请求公开的被处罚的女儿送养和收养的情况的信息不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故被告无法公开。被告安新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认定原告请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告掌握的范围并无不当。

  判决书称,被告安新县人民政府具有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职权。2012年12月25日,保定市人民政府作出保政行复决[2012]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安新县人民政府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履行答复职责。2013年1月5日,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二原告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建议二原告向安新县圈头乡人民政府咨询,并送达给二原告,故被告对二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已履行了答复职责。

  法院最后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老根、夏凤各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老根、夏凤各之子刘领群在法庭上表示,不服该判决,要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被告方安新县政府代理律师李增云称,原告刘老根、夏凤各的家庭遭遇和家庭状况确实很值得同情,“但同情不能左右法院判决,同情不能代替法律。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