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中院 加多宝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今天,重庆市一中法院对原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加多宝公司)诉被告何某、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下称王老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驳回加多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加多宝公司诉称,“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是原告经营的知名商品红罐凉茶的显著商业标记,王老吉公司直接抄袭该广告语侵占了原告的商誉,使广大消费者误以为王老吉公司生产的“此”红罐“王老吉”就是过去原告生产经营的 “彼”红罐“王老吉”。王老吉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王老吉公司承担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的民事责任。同时,重庆一餐饮店商户何某由于有相关涉案行为也成为被告。 王老吉公司答辩称,“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的权益属于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的合法经营者即王老吉公司,原告是“加多宝凉茶”的经营者,不享有该广告语的相关权益,原告主张的1000万元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加多宝公司经商标权人许可于1998年10月起取得“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并用于其生产的红色罐装凉茶产品。原告为推销其产品,设计了“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并与其关联公司投入巨资制作了含有该广告语的广告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持续、频繁、多种方式的宣传,使该广告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2004年12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告生产的使用前述外包装和“王老吉”商标的凉茶产品为知名商品。2007年度至2011年度,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生产的使用“王老吉”商标的红色罐装凉茶产品连续五年列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第一名。2012年5月9日,原告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并从该日起改用“加多宝”商标。之后,王老吉公司经商标权人许可取得“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并于2012年6月3日上市销售其生产的使用“王老吉”商标的红色罐装凉茶产品,该产品在2012年度的销售额为17亿余元。王老吉公司为推销其产品,制作了含有“怕上火就喝王老吉”广告语的广告,并在其官方微博及被告何某经营的餐饮店进行发布。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广告语的确立和使用,凝聚着创作者和广告主的劳动和投入。一条成功的广告语,可以让广告受众印象深刻并与特定企业或产品形成稳定的联系,从而成为具有识别性和显著性的标识,能够为使用者带来经济利益。广告语的使用虽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的行为之列,但该行为是市场竞争的一种方式,其行为秩序属于市场竞争秩序的组成部分,理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或规制。知名且特有的广告语,因其本身具有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够为使用人带来利益,故应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涉案广告语是对特定凉茶产品预防上火功能的直接表述,其产生之初并无识别性和显著性可言,但经过加多宝公司多年来持续、频繁、大范围的使用,已经具有第二含义,能够与其所指向的凉茶产品建立起稳定的联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承载着极高的商品商誉,能够为该商品的经营者带来商业利益,理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其次,关于被告对涉案广告语是否享有合法利益的问题。在知识产权领域中,设计者和使用者对其劳动成果应当享有权利是一般原则,但也有例外情形。在特定情况下,为谁设计和创作,可能成为决定其成果归属的重要因素。在确定标识利益归属时,不仅应当考虑该标识的创作、设计和使用行为,还应当考虑设计该标识的目的和使用该标识的实际受益情况等相关因素进而进行综合评判。就本案而言,尽管涉案广告语系原告创设并使用,但该广告语是原告为定位和推销“王老吉”凉茶品牌产品量身定做并使用的,是推广和提升“王老吉”品牌形象的重要手段。涉案广告语中,“怕上火喝×××”是产品功能定位,“王老吉”是产品指向,二者不可分割,共同构成了有机的整体。在原告不再使用“王老吉”商标后,王老吉公司作为“王老吉”商标的合法使用人,理应对为“王老吉”品牌量身定做并与“王老吉”品牌不可分割的涉案广告语享有合法利益。从另一个角度讲,本案中,加多宝公司不能再使用“王老吉”商标,无法再整体使用该广告语。如果该广告语由原告独占,则原告和王老吉公司都不能整体使用该广告语。如果让王老吉公司使用,则能最大限度的发挥该广告语的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益。 第三,关于王老吉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的主观意图。王老吉公司作为“王老吉”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其延用涉案广告语的意图显然是继续维持或深化其原有的品牌形象,并无“搭便车”、损人利己或者巧取豪夺之主观恶意,因而不具有不正当性。 最后,关于王老吉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的行为结果。王老吉公司延用该广告语,仍然是继续宣传“王老吉”品牌,不会也无法与其他品牌产品产生混淆,不会损害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也不会产生反竞争的效果。综上所述,王老吉公司作为“王老吉”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对“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享有合法利益,其继续延用“怕上火就喝王老吉”广告语在行为动机及行为结果上不具有不正当性,因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何某同意王老吉公司在其经营的酒店发布涉案广告语的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重庆市一中法院遂判决驳回加多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