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4-10 "万里大造林"案作出终审裁定 终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以团伙传销形式实施非法经营活动的“万里大造林”案件在全国影响重大,案件涉及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万多名受害群众,涉案金额高达12.7亿元。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相贵于2002年8月成立了辽宁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自2004年1月起,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又相继成立了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内蒙古万里大农业有限公司、山东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山东万里大农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天地通林业有限公司、中国万里大造林集团有限公司等系列公司。在内蒙古、辽宁、山东、河北、黑龙江、吉林等地通过承包或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行种植杨树幼林或者直接购进有林地。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策划、组织、领导吴国庆、陈达、陈井刚、陈晶等人在内蒙古、北京、黑龙江、河北、辽宁、吉林、天津、山东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组织、建立、发展传销网络和传销团队,通过媒体广告、散发传单、集会宣传等方式大肆进行虚假宣传,以传销方式销售林地。2002年9月至2007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组织、领导的传销团队共销售林地43万多亩,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2.79亿多元。 内蒙古高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组织、领导吴国庆、陈达、陈井刚、陈晶等人,以托管造林为名,在内蒙古、北京、黑龙江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客户3万余人。在销售林地过程中,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将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销售人员晋升的重要条件。同时要求下属分支机构的承包人以购买林地、交纳信誉保证金的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承包及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在不同层级的销售人员之间形成上下线关系,并采取团队计酬和复式计酬的方式,以下级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计算和给付所在团队上级销售人员报酬。其行为属于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起到了策划、组织、指挥的作用,均系主犯。 2008年12月25日,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相贵等非法经营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等均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内蒙古高院审理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理由均不成立。于2009年4月9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陈相贵、刘艳英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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