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4-29 广州首例“瘦肉精”案开审 被告人被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制网广州4月28日电 记者邓新建 通讯员胡霞 沈清宇 今天上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瘦肉精”中毒案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院2楼大法庭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白云区检察院指控邓某、刘某、肖某三名被告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据悉,这是“瘦肉精”案件首次在广州开庭审理。 据介绍,2008年10月开始,被告人邓某租用蔡某(另案处理)承租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金戎牲畜交易批发市场37号档口销售生猪。2009年2月21日晚,邓某明知所销售的95头生猪含有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有毒、有害成分,仍雇佣被告人刘某、肖某对其中的40余头生猪进行管理和销售。另外邓某还将其余的生猪运往该市场外的北太公路路边售出。 22日凌晨1时许,广州市白云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该档口所销售的生猪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涉嫌含有盐酸克伦特罗成分的生猪31头。同日,经广州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检测,从该31头猪中抽取的5份尿液样本中,检出4份样本含有盐酸克伦特罗成分,浓度均大于100微克/升。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潜逃,同案人刘某等3人则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2月26日被正式逮捕。2月27日下午,邓某在太和镇夏良村一百货商店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于3月10日被正式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刘某、肖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刘某、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记者了解到,今年2月18日以来,广州共计有70人因“瘦肉精”中毒发病。销售含“瘦肉精”猪肉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白云法院此次公开开庭审理的“瘦肉精”中毒案因是广州市第一宗而备受关注,广东省内外10多家媒体及人大代表、司法监督员、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校学生等近200名群众旁听了庭审。 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均表示不认罪,白云区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 相关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法治动态检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