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5-5 本报讯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特大传销案,46名被告人分别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四年不等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期一年执行,并处或单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8年4月间,被告人陈建华、郭军晓、刘春等46人受以所谓“金融项目”、“资本运作”、“连锁销售”模式为名,以低投资高收益为利诱的非法传销组织的吸引而来到北海市,并分别以本人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按每单6.98万元的标准申购一单或多单加入该传销组织。 该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管理,传销人员分为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员五级,按所发展下线人数和交纳的款项达到特定总额获得晋级。各被告人交纳申购款、取得发展人员的资格后,分别利用各自的人际关系邀请自己的亲戚、朋友来到北海,相继发展不同数量的直接下线和间接下线,各被告人每人除获取1.9万元的返还款外,还可根据不同的级别,从下线人员所交纳的申购款中获取不同的“提成”或“奖金”,谋取非法利益,人数累计多达1648人以上,非法经营额达11443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华、郭军晓、刘春等46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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