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5-27 日本最高法院判决日军遗留化学武器诉讼案中国原告败诉 这两起诉讼分别开始于1996年和1997年。1996年12月,13名侵华日军遗留化学武器的中国受害者及死者家属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赔偿2亿日元。2003年9月,东京地方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日本政府在处理中国遗留化学武器问题上态度怠慢,未尽到防止造成伤害的义务,判处日本政府向原告赔偿1.9亿日元。但2007年7月,东京高等法院在二审判决中却以不能认定日本政府未向中国提供相关信息与遗留化学武器伤人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为由,改判原告败诉。 1997年10月,另外5名侵华日军遗留化学武器中国受害者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赔偿8000万日元。2003年5月,东京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日军在中国遗留化学武器对人造成伤害的事实,但以日本政府难以在主权不能涉及的中国回收化学武器为由,驳回原告诉求。2007年3月,东京高等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二战期间,侵华日军在中国遗留了毒气弹等大量化学武器,这些武器的意外爆炸和毒剂泄漏导致许多中国居民死伤。由中国受害者在日本提起的侵华日军遗留化学武器诉讼案到目前为止共有4起,除上诉两起已经结审外,还有两起在东京地方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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