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6-26 南宁开审覃氏姐妹被害案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今年2月,被告人兰新诚预谋强奸租住其对面703号房的覃某,并为此准备了作案工具。同月10日20时20分左右,被告人兰新诚得知覃某、覃某平回到房间,便到一楼电表箱拉下703号房电闸,趁覃某开门出来查看停电原因未关房门之机携带作案工具窜入其房内,持催泪喷雾剂向坐在沙发上的覃某平喷射,遭其反抗,兰新诚即持折叠刀朝覃某平左小腿捅了一刀,并用绳子将其捆绑至卫生间。覃某闭合电闸后回到703房敲门,兰新诚打开房门,欲挟持其进房,遭到反抗后,兰新诚即持刀朝覃某左胸部捅了一刀,并将其拉至厨房,用绳子捆绑。21时许,覃某梅来到703号房,兰新诚持刀挟持其至卫生间,并用绳子捆绑。因担心罪行败露,遂决定杀人灭口。被告人兰新诚在卫生间内先后将覃某、覃某梅、覃某平杀死,并将三人的尸体移至自己家。为伪造现场,兰新诚对703号房进行清理,并将三名被害人的衣物、皮包等带回自己家。随后,兰新诚肢解尸体,并抛弃杀人工具、被害人物品及清理现场。后于2月13日中午、晚上,被告人兰新诚驾驶电动自行车分两次将尸块抛至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金象社区阳光新城后面钢沙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兰新诚目无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将择日对本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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