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8-6 庭审直击:刘心武起诉出版社 索赔200万元只为找回名誉权 一波刚平,一波又起。 前一波,因著作侵权纠纷,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和著名作家刘心武被告上法庭;后一波,被指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再次走上被告席。 与几个月前的那起案子截然不同的是,这一次,刘心武从被告变成了原告,誓为自己的人格权打一场“保卫战”! 今天上午8点刚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61法庭便簇拥着采访报道的各家媒体。当刘心武的委托代理人抱着厚厚的几摞侵权图书步入法庭时,镁光灯顿时“咔嚓嚓”闪成一片。侵权图书被码放整齐后,原告的桌上俨然成了一座“书山”。 上午9点,一声清亮的法槌敲击之后,庭审正式开始。 原告 侵权时间之长程度之深让人震惊 “如果不是前不久,王干卿先生把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和刘心武老师一起告上法庭,刘老师不知要过多久才能知道自己的名字被盗用,肖像权和名誉权被严重侵犯。”从委托代理人的语气中可以听出,刘心武至今仍怒气未消。 2009年3月25日,《爱的教育》一书的翻译者王干卿,以侵犯译文著作权为由,把印有“语文新课标必读———世界文学名著———名家导读版”的《爱的教育》一书封面上印着的主编刘心武和出版单位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起诉至西城区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85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接到传唤后,刘心武经调查了解到,从2006年1月开始至今,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在未经许可和签署任何授权文件的情况下,在出版的“语文新课标必读———世界文学名著———名家导读版”系列丛书《水浒传》、《西游记》、《三国演义》等共计65种图书的封面、封二、书内插图中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肖像,并在图书的书脊、扉页和版权页上使用了刘心武的姓名。 “刘心武老师是当代著名的作家,他的姓名和肖像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被告在出版发行图书时,强使原告成为丛书的主编,牟取了巨额的经济利益。”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庭上拿起一本《红岩》说,仅这本书在短短的3年里,竟被印刷10次。 原告诉称,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发行印有刘心武主编的65种图书,至少已达到 207.2万册,码洋金额至少达到2415.05万元。 “此系列图书种类之多,印数之巨,侵权时间之长,欺瞒方式之绝,都令刘心武老师感到受侵害程度极深。”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说。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的行为,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立即停止发行并销毁具有侵害原告姓名权、肖像权的所有图书,并在图书再版编目(CIP)数据中删除“刘心武主编”字样;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万元;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 已和案外人签订了授权书 对于原告的“来势凶猛”,被告选择了针锋相对。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多次强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并没有侵犯刘心武的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我们和案外人签订了授权书,出版行为是合法的,尽到了相关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侵犯原告的权利。” 在法庭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向合议庭出示了一份授权书,证明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出版的“世界文学名著名家导读”丛书是与竞人天地(北京)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出版的,该套书由竞人公司邀约著名作家刘心武担当编委会主任。 在这家公司与刘心武本人出具的“同意担任‘世界文学名著名家导读’丛书编委会主任的授权书”中,记者看到如下文字表述:“允许本丛书的策划编撰承担单位———竞人公司及出版单位———华语教学出版社在封面和包装等平面设计中使用本人名字(包括照片)、职业身份和推荐语录签名”。 被告辩称,后来由于华语教学出版社更换社长,不同意出版此套丛书,于是,临时将华语教学出版社更换为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出版社只是把作品变成合法出版物的一个载体,并没有改动作品的具体内容。按照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本丛书的编撰由竞人公司承担,自然就拥有了该丛书的著作权。竞人公司授权我们出版,自然属于合法出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并不认为“侵犯了刘心武的人格权”。 对于此番言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坚决予以回击:“你们更换出版社,通知过刘老师吗?”“刘老师同意担任编委会主任,而并非丛书的主编!” 庭审整整持续了3个小时,这场纠纷究竟会如何收场,还得期待下次开庭。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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