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7-31 “5•7”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 西湖检察院决定不抗诉 法制网杭州7月30日电 记者陈东升 浙江杭州西湖区检察院决定不对“5·7”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提出抗诉,今天,该院已将此决定以特快专递邮件方式答复了谭跃。 7月20日下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5·7”交通肇事案公开宣判,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已依法定职责对判决进行了全面的审查。 7月27日17时许,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和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了“5·7”交通肇事案被害人谭卓的父亲谭跃,于7月24日以特快专递邮件方式提交的《抗诉申请书》,以法院对胡斌的犯罪事实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不当,应以“其他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严加惩处为由,请求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 收到谭跃提交的《抗诉申请书》后,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请求抗诉的理由等进行了审查,认为: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对“5·7”交通肇事案所作出的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确定性质、适用法律方面与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所认定的完全一致,量刑也在法定幅度内,故决定不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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