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路虎撞人案”:司机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捕
疯狂醉“虎”撞人案深度追踪:醉酒驾车缘何屡禁不止?
新华社哈尔滨8月13日电 记者王春雨 8月5日发生在黑龙江省鸡西市的“路虎撞人案”,经媒体披露后引起各界群众广泛关注。记者从鸡西市检察院了解到,这起事故的肇事人张喜军已经被批准逮捕,涉嫌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0岁的张喜军,现在鸡西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装配车间工作。8月5日中午他和3个朋友一起喝酒至傍晚,酒后驾驶车牌照为黑G96G17的黑色路虎吉普车行驶至鸡冠区跃进街跃进桥桥头时,轧伤一行人右脚,并与伤者及其家属发生争执,导致大量群众围观。
在此过程中,张喜军向后倒车,又撞到车后一名围观群众,随后车辆又向前驶出10米左右,撞上围观人群,导致2人死亡,10余人受伤。
记者从鸡西市公安局了解到,经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检验,张喜军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198毫克,远远超出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80毫克的醉酒标准。而且,张喜军的驾驶证件已于2004年12月过期,属于无证驾驶。
鸡西警方认为,张喜军无照并醉酒驾车,在撞伤两人且车辆周围都是行人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终止,涉嫌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此,警方向检方提请批捕后,张喜军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
不能把交通肇事一概定性为“过失”
记者来信
新华社记者 高路 刘丹
最近,酒后驾驶、街头飙车等恶性交通肇事案件频发引发社会各界热议。一些人士认为,现行法规对交通肇事行为的定性被一概理解为“过失”,而缺乏对是否存在“故意”的性质界定,这表明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有关法理明确,交通肇事属过失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是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后果是否重大。
上海市人大代表、海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薄海豹认为,现行法律对于交通肇事一律定性为“过失”,除肇事者承认主观上有犯罪故意之外,没有任何“故意”的概念。这一点让许多人难以接受。
上海海博出租车司机老秦愤愤不平地说:“明知要开车,事先仍喝酒,不管是主动喝还是被‘灌’,心理上就没有一丁点‘明知故犯’吗?明知可能有行人要过马路,还图一时之快,上街玩飙车,这些人就没有侥幸心理,没有一点主观恶意吗?”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政策研究处处长刘岷认为,从动机上看,酒后驾车、街头飙车等行为的当事人是能够事先预料相应风险的,因此多少存在明知故犯、铤而走险的心理。从性质上看,这类行为和一般交通事故确有不同,处理起来也应该加以区分。
比如,酒后连环撞车,第一下撞击可以理解为过失,那么接下来第二下、第三下撞击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逃逸?“整个过程都应该好好分解‘故意’和‘过失’,体现在处罚上应加以区分。”刘岷说。
在美国卡耐基梅隆大学就读生物学博士的上海籍留学生周孟宁说,在美国,醉酒驾车等行为属于严重犯罪。美国法律规定,因车辆机件失灵、故障、未看清标志驶入逆行、违章停车、避让不及时、雨雾天气妨碍视线等引发交通事故,属于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但酒后驾车、吸毒后驾车、驾车行驶闯红灯、超速4种行为属于故意犯罪,因为这是每个申领驾照的车主明知的禁令。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醉酒驾车、飙车这样的恶性行为只要不产生恶劣结果的,通常参照一般的交通事故行政处理,确实不够公平。”薄海豹呼吁,可以把恶性违法行为与一般的交通事故从定性上区别开来,把过失与故意区分开来,以提高处罚力度,遏制酒后驾车高发。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