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云南孟连民政局原局长刘宏 因贪污行贿一审被判死缓
刘宏被捕前系孟连县民政局局长,曾担任孟连县财政局局长职务。2008年11月28日,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利用其担任孟连县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采用各种违法手段共计贪污公款2千多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鉴于被告人刘宏将部分贪污款实际用于了改善当地农户的生产、生活条件,可对被告人刘宏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宏明知孟连县县乡企业开发公司已被注销的情况下,仍然指示和同意该公司向其个人所有的芒信镇班顺茶厂进行贷款230万元,数额巨大,且案发时尚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刘宏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宏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所犯罪名成立,法院予以认定。 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刘宏的律师表示,将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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