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中行玉林分行副行长黄朝晖受贿百万获刑12年
作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副行长,黄朝晖在其位却不谋其职,反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客户金钱125.3万元,终沦为阶下囚。10月27日,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黄朝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这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以后,在广西区分行系统的首例行长级高级管理人员受贿案。 2007年7月31日,广西玉林天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金2000万元,潘育君是玉林天勤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在咨询有关银行业务过程中,潘育君认识了时任中国银行玉林分行副行长的黄朝晖,黄朝晖当时分管该行的业务部、个人贷款中心、结算中心等部门。2007年9月至2008年5月间,被告人黄朝晖在为玉林天勤公司办理贸易融资等业务的过程中,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的125.3万元。 2007年9月至2008年8月,玉林天勤公司向中国银行玉林分行申请贸易融资授信项目,用于该公司向柳钢集团供应原材料的国内商业发票贴现。经黄朝晖审批同意,玉林天勤公司与中国银行玉林分行先后开展了7笔商业发票贴现业务,贴现金额合计1775万元。2007年10月份,被告人黄朝晖收受玉林天勤公司的23万元用于购买韩国产小轿车一辆(车牌为桂AAA261)及办理该车的入户费用等。案发后,检察机关已将该车扣押。 玉林天勤公司开展锰矿国际贸易业务时,由于中国银行玉林分行未授予该公司开立国际信用证贸易融资业务,潘育君便找到被告人黄朝晖,请求帮忙。被告人黄朝晖指使中国银行玉林分行业务部在2008年1月23日至2008年8月6日期间先后6次违规为玉林天勤公司开立办理了6笔信用证业务。合计金额1276.41万美元。2008年1月下旬,被告人黄朝晖收受玉林天勤公司的10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贷款、借款、购买车库及日常开支。 2008年3月和4月,玉林天勤公司在中国银行玉林分行申请国内商业发票贴现贸易融资业务、开立国际信用证贸易融资业务期间,被告人黄朝晖先后2次收受玉林天勤公司共2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