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综合 浙江温州宝马车撞人致死案终审维持一审死缓判决
终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时现场监控录象显示,被害人谢某从宝马车的左前方走到汽车正前方,被害人的上半身明显超出汽车引擎盖,案发时坐在驾驶室的王炳光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看不见被害人;况且该案中的宝马X5型越野车系自动挡汽车,汽车起步后的驾驶过程中无需要看挡位;王炳光的说法系狡辩。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王只有两年驾龄、案发当晚王大量饮酒及吸食K粉、被害人突然冲到车前等原因综合造成,并非出于故意而是过失,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认为,现场监控录象显示案发时宝马车开出国际大酒店准备向右拐,这时被害人挡在汽车前,汽车突然放弃右拐而加速直接撞向前方的被害人,后冲上人行道并冲进路边银行内。王炳光的举动显然是故意撞向被害人,汽车在冲进银行前也没有减速的迹象,这并不是正常的驾驶行为。所实施的驾车撞人行为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其故意实施该行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不是交通肇事,而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且从王炳光主动要求代该案另一当事人邵伟锋开车、在撞人后还把邵伟锋的砍刀拿走并丢弃等行为分析,王炳光在案发时思维清晰,有规避侦查的明确意识,不存在意识不清的情况。 法院终审驳回王炳光的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