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 什刹海房管所贪污窝案宣判 所长贪巨款豪赌获死刑
辩称私分“创收款”非贪污 据指控,什刹海房管所原副所长王振池于2005年至2007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本单位开发组负责人刘玉鸿给予的贿赂款达20余万元。王振池还于2006年8月间,伙同张吉春、刘玉鸿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将该所的拆迁补偿款50余万元私分,王振池分得赃款14万元。 庭审中,王振池供述,2005年至2006年间,北二环路沿线城中村绿化整治拆迁工程开始,涉及德胜胡同甲8号一处建筑。该房原为临时建筑,张某取得该处房屋后,将其交给什刹海房管所使用。拆迁工作开始后,张吉春和张某商定编造租凭协议骗取该处拆迁费,由什刹海房管所和张某平分。随后,在张吉春授意下,房管所开发组编造了四份租赁协议,实际领取拆迁补偿款共计300余万元。同年8、9月间,在张吉春的办公室内,张吉春、刘玉鸿和房管所财务主管博某伙分该笔“创收奖金”共计50余万元。 王振池为自己辩护称,单位开发组已实行经济承包,自己系主管副所长,开发组负责人刘玉鸿在完成业绩后,向自己支付的是奖金,自己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次,因德胜胡同甲8号的房屋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系本单位的创收,自己从中领取奖金的行为不是贪污。但该辩护词未获法院支持。 侵吞公款以假发票入账 法院还查明,财务主管博某和出纳陈某侵吞公款9150元,用于购买三台“尼康”相机,后将一张购买“办公用品”的假发票记入单位账目。2005年12月间,两人以同样手段,侵吞公款17035元。 法院认为,王振池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决有期徒刑12年;刘玉鸿和博某、陈某,分别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缓刑不等。
张吉春贪污用于“豪赌” 2009年9月18日,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什刹海房管所原所长张吉春,因贪污730万余元、受贿27万余元,被北京市一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据法院认定,张吉春贪污的款项中,其中423万余元被其用来到澳门赌博使用。 什刹海房管所贪污窝案刑期表 姓名 职务 刑期 张吉春 所长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王振池 副所长 有期徒刑12年 刘玉鸿 开发组负责人 有期徒刑10年 博某 财务主管 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陈某 出纳 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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