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尖山铁矿重大责任事故及玩忽职守案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后,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原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矿长、党委书记闫确娃有期徒刑四年;原尖山铁矿副矿长王建中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原尖山铁矿总工程师臧龙有期徒刑三年;原尖山铁矿工艺质量科科长任建国有期徒刑三年;原尖山铁矿规划管理科科长王海林有期徒刑三年;原尖山铁矿工艺质量科采矿组专业负责人赵国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原娄烦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原任娄烦县马家庄乡党委书记)范建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原娄烦县米峪镇乡党委书记(原任娄烦县马家庄乡乡长)王珠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原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副主任穆辑松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原中条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篦子沟矿原副矿长陈昌有免予刑事处罚;原太原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尖山派出所副所长(主持工作)陈金柱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原娄烦县公安局马家庄派出所副所长(主持工作)段晋文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二个月;原娄烦县信访局局长李国军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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