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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山铁矿重大责任事故及玩忽职守案一审宣判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30
摘要:人民法院报 尖山铁矿重大责任事故及玩忽职守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 山西尖山铁矿“8·1”重大责任事故案及相关玩忽职守案,3日在娄烦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及玩忽职守罪对闫确娃、范建良等13名被告人作出判决。 2008年8月1日零时15分
人民法院报


尖山铁矿重大责任事故及玩忽职守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   山西尖山铁矿“8·1”重大责任事故案及相关玩忽职守案,3日在娄烦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及玩忽职守罪对闫确娃、范建良等13名被告人作出判决。
    2008年8月1日零时15分,山西省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南排土场1632平台外侧约30米处发生大面积下沉,之后排土场产生垮塌、滑坡。在排土场垮塌滑体的压力作用下,推挤了黄土山梁土体产生向下移动,从而推垮并掩埋了仅距寺沟旧村黄土山梁坡脚50米处的部分房屋,造成43人死亡、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3080.23万元。

    法院审理后,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原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矿长、党委书记闫确娃有期徒刑四年;原尖山铁矿副矿长王建中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原尖山铁矿总工程师臧龙有期徒刑三年;原尖山铁矿工艺质量科科长任建国有期徒刑三年;原尖山铁矿规划管理科科长王海林有期徒刑三年;原尖山铁矿工艺质量科采矿组专业负责人赵国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原娄烦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原任娄烦县马家庄乡党委书记)范建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原娄烦县米峪镇乡党委书记(原任娄烦县马家庄乡乡长)王珠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原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副主任穆辑松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原中条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篦子沟矿原副矿长陈昌有免予刑事处罚;原太原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尖山派出所副所长(主持工作)陈金柱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原娄烦县公安局马家庄派出所副所长(主持工作)段晋文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二个月;原娄烦县信访局局长李国军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