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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终审一起涉黑案14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30
摘要:人民法院报 四川终审一起涉黑案14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本报成都12月3日电 12月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乐山陈景春团伙涉黑案作出终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窝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景春死刑
人民法院报


四川终审一起涉黑案14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本报成都12月3日电  12月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乐山陈景春团伙涉黑案作出终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窝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景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3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
    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至2007年,被告人陈景春(男,57岁)以其承包的牛沟煤矿和非法成立的五通桥区煤炭协会为依托,以资助开煤矿、买地等手段拉拢他人,形成以其为核心、人数众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控制当地的生猪、煤炭销售,违法所得现金1911.9万余元。此外,陈景春指使、纵容其他成员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窝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22起,致死1人,致伤十余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

    法院认为,陈景春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窝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其他13名被告人先后参与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窝藏罪。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