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路虎“车主”领15年刑
本报哈尔滨12月29日电 今天,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喜军醉酒驾车致人伤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喜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经鉴定,张喜军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属醉酒驾车。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喜军与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喜军明知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车辆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在醉酒后在人群密集的道路上驾驶车辆,在先后刮碰两名行人后,继续驾车,造成重大伤亡,致2人死亡、7人轻伤、16人轻微伤,其行为表明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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