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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打黑系列案密集宣判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30
摘要:人民法院报 重庆打黑系列案密集宣判 本报重庆12月29日电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9日对黎强等31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重庆市原人大代表黎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20万元。其余30名被告人中,有25人被分别
人民法院报


重庆打黑系列案密集宣判

 

    本报重庆12月29日电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9日对黎强等31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重庆市原人大代表黎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20万元。其余30名被告人中,有25人被分别判处18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有3人被宣告缓刑,有1人被判处拘役,有1人被单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7月,黎强注册成立重庆渝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后又成立了黎强房地产公司、渝强实业(集团)出租汽车公司、渝强实业(集团)强劲运输公司等20余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2000年以来,黎强以渝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依托,利用公司、企业化管理模式对公司成员形成的制约关系,指使、授意在渝强公司担任领导层的家族成员、员工及部分承包车主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黎强为组织、领导者,以何永红、来有刚、黎德明为骨干成员,以伍树峰、伍树芹、张文友、付培军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0年至2009年期间,为扩大在重庆客运市场的占有份额,黎强多次指使组织成员,采取强行拦车、放气等手段,聚众扰乱交通秩序,造成交通瘫痪;为达到非法营运获得合法手续、增加客运车辆座位数等目的,黎强多次指使、组织组织成员、车主及家属,采取集访、围堵、踢砸公务用车等手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并与执勤民警发生冲突,致多名民警受伤;为争抢客源、排挤竞争对手,黎强指使组织成员及社会闲杂人员对其他客运公司驾驶员实施随意殴打、拦截等滋事行为10余次,致多人受伤;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黎强等人投入55辆客车在巴南区鱼洞城区、沙坪坝区陈家湾至井口线及陈家桥至回龙坝线从事非法营运,非法经营数额达1840余万元,违法所得480余万元。黎强还通过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等手段,为其非法经营犯罪活动寻求保护,逃避税务查处。

    法院认为,渝强等公司虽是合法企业,但黎强利用公司、企业化管理模式对公司成员的制约关系,指使、授意在渝强公司担任领导层的家族成员、员工及部分承包车主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所获取的巨额经济利益,除用于扩大经营规模和消费外,还用于行贿和支付组织成员的“工资”、“出场费”以及组织成员违法犯罪被查处的费用。同时,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等手段,打压排挤竞争对手,并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保护从事非法经营,在重庆客运行业造成重大影响。这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和控制特征,已经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但同时,法院否定了检察机关对黎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逃税罪两项控罪。据此,法院判决黎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7项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20万元。

    在法院的一审判决中,最终认定的“涉黑”被告人有13人,有14名被告人及1个被告单位的部分指控罪名不成立。如伍树峰、伍树芹未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沈涛、黎兵、胥平等人未被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除黎强外其余30名被告人中,有25人被分别判处18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有3人被宣告缓刑,有1人被判处拘役,有1人被单处罚金。

    此外,检察机关对重庆市委市政府信访办来访二处原处长姜春艳涉嫌犯受贿罪、原沙坪坝区运管所所长肖庆隆涉嫌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法院认为指控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据此,法院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姜春艳拘役5个月,以受贿罪判处肖庆隆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原巴南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蒋洪因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该团伙涉案的4个被告单位中,经法院判决确定有罪的被告单位2个,重庆渝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处罚金1200万元,强劲运输公司被处罚金1150万元,其余两个被告单位渝强实业(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宣告无罪。

    据了解,该案判决书长达227页,字数达12万多字。

(刘璐璐  宋彩扬)

连线法官

黎强缘何被判20年

    12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黎强等人涉黑案一审宣判后,审判长洪涛就黎强房地产公司等公司为什么不构成逃税罪、黎强为什么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为什么判处黎强20年有期徒刑等问题,向新闻媒体进行了通报和解释。

    就黎强、渝强公司、渝强出租汽车公司、黎强房地产公司为什么不构成逃税罪的问题,洪涛说,经查,上述被告单位的逃税行为已由税务机关立案后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程序尚未完结,且黎强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聚敛的财产与渝强公司合法的收入未作区分,认定其逃税金额的证据亦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黎强及上述被告单位不构成逃税罪。

    就黎强为什么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问题,洪涛说,经审理查明,黎兵组织西朝线车主围堵西彭车站,事前黎兵没有与黎强、何永红等人共谋,也没有受人指使,虽然何永红在堵车站第二天接运管所通知代表渝强公司参与了协调,但黎兵等人的要求并未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认可,渝强公司并未获得利益,且不能证实何永红在协调会上对黎兵等人的行为有支持的言行及黎兵是为了黎强组织的利益所实施的犯罪。因此该犯罪系黎兵个人犯罪,不应认定为黎强组织的犯罪。故没有认定此项控罪。

    就为什么判处黎强20年有期徒刑的问题,洪涛说,被告人黎强所犯的7项罪名中,除行贿罪刑法规定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外,其余指控罪名最高刑期均为有期徒刑。被告人黎强所犯行贿罪,不属情节特别严重,且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因此,黎强所触犯的多项罪均应在有期徒刑内予以判处。鉴于其所犯罪行较多,总和刑期已达37年,因此数罪并罚后,判处了最高刑期20年。(陈  铜)

巨赌“黑帮”案一审有果

两名黑老大1人死刑1人无期

    本报重庆12月29日电  豪赌资金近10亿元、背负多起命案的重庆巨赌“黑帮”审判结果引人注目,两人被判处死刑、两人被判处死缓。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9日对此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团伙两名黑老大陈知益、邓宇平分别被判处死刑、罚金3061万元和无期徒刑、罚金3190万元,此外该“黑帮”组织成员冯胡林、谢鱼被判处死缓,杨全被判处死刑、罚金15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知益于2001年开始纠集杨全、杨鸿等人“混社会”。自2004年以来,逐步形成了以陈知益为组织领导者,以杨全、杨鸿等人为骨干成员,以卿灵、刘全胜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结构严密,分工明确,管理严格,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重庆渝北及邻近区域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2008年3月,被告人陈知益利用被告人邓宇平能够召集政府官员和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老板参与巨额赌博和组织巨额赌资的社会关系及能力,邓宇平亦为依靠陈知益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能对开设的赌场提供暴力支持,邓宇平加入该组织,并确立了其与陈知益相当的领导者地位。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在重庆市渝北区及周边地区的高档酒店、宾馆开设赌场,并实施抢劫、诈骗、非法经营、敲诈勒索等手段获取了大量非法经济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知益、邓宇平组织领导杨全、杨鸿等人,在重庆渝北区等地大肆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聚敛钱财,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以陈知益、邓宇平为组织领导者的21名被告人已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应当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陈知益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以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邓宇平应当以其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后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余组织成员及非组织成员应当分别按照所犯罪行予以处罚。

    据此,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嫖宿幼女罪,数罪并罚,判处陈知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61万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抽逃出资罪,数罪并罚,判处邓宇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190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杨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杨鸿等其余18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死缓不等的刑罚;原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分局刑警支队三大队教导员蔡书清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郑迁等4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别判处7个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1人宣告缓刑。

(赵  华)

连线法官

参与程度决定黑老大生死

    一审宣判后,审判长周进就陈知益和杨全被判死刑而邓宇平只被判无期徒刑的问题,予以解释。

    周进说,这一判决结果是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裁判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看,该组织自2004年以来,逐步形成了以陈知益为首要分子,以杨全、杨鸿、秦加杰、郑强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至案发前,该组织通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共致3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陈知益作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中陈知益还直接授意指使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本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邓宇平于2008年3月加入该组织后,迅速确立了其组织、领导者地位,并与陈知益组织、领导组织成员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邓宇平应当对其加入该组织后至案发前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间,该组织实施了一起故意伤害致1人死亡的严重犯罪活动,但鉴于邓宇平没有直接参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本院依法对邓宇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杨全直接参与两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本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  华)

洗钱“黑帮”案一审宣判

黑老大王兴强被判20年

    本报重庆12月29日电  在重庆“黑帮”中,黑老大王兴强涉黑案情备受关注,不仅把北碚区公安分局领导的贿金拿去放高利贷,还发动公安民警帮忙洗钱。重庆首个被指控洗钱罪的涉黑案29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黑老大王兴强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20万元,该团伙其余20名成员分别被判处1年至1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原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民警苏扬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兴强先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在重庆市北碚区采取威胁、打砸车辆、统购统销、围堵工地等手段,大肆进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王兴强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陈川南、刘军、陈岳枫、吴正友、周洪波、宋位志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张晓川、严平贵、曾勇、严平栋、王春、张建、徐建、王兴胜、朱桂霞、蒋平、周光伦、熊邦学、刘明志、余勇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以被告人王兴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殴打、语言威胁、巡查围摊、拦截车辆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肆意抬高或压低价格,垄断市场经营,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大肆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暴力威胁迫使他人退出经营、强行参股分利、强签协议收取管理费、“见土收钱”等方式,控制生猪屠宰和猪肉销售市场,垄断河沙、石子供应和建筑垃圾出渣及渣土运输业务,高利放贷,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聚敛了上千万元的财物,并以此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此外,王兴强还积极拉拢被告人苏扬等人,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在重庆市北碚区称霸一方,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另查明,组织成员宋位志、周洪波、王春还伙同他人在重庆北碚区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兴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

    据此,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数罪并罚,判处王兴强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20万元。该团伙其余20名成员分别被判处1年至1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