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收受贿赂15万余元教育局长被判十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至2007年1月间,谢应梅在担任寻乌县教育委员会主任、寻乌县教育文化体育局局长期间,在主管寻乌县体育中心建设工程、拨付工程款、退回寻乌县体育中心工程履约保证金、教育系统教学用品支付货款及学校采购、安装锅炉、拨付校建工程款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现金共计人民币15.8万元。 法院认为,谢应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鉴于其在侦查期间能如实交代大部分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