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重庆张波涉黑案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以来,以张波、张涛为组织、领导者,文传建、熊德江等为骨干,谭毅、张成超、骆勋娟等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危害一方群众正常生活秩序。 2009年11月6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以张波、张涛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张波、张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十三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9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1人宣告缓刑。 重庆高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