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索贿受贿四十万元公安政委获刑九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葛世增利用其担任丰城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职务便利,或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自2002年至2009年间,共收受和索取他人贿赂39.6万元。其中收受姜某贿赂款17.6万元,向姜某索贿10万元,以单位购车名义向丰城矿务局坪湖煤业索要4万元用于个人开支;2004年至2008年间,利用担任丰城市冬季征兵小组政审负责人之职,收受征兵对象家属贿赂6.5万元,2006年收受熊某贿赂款1万元,2009年6月收受席某贿赂款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世增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丰城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之职务便利,或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葛世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