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 “云南许霆”起诉银行 要求道歉并赔偿十万
同一天,一封申诉书被寄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对何鹏案提起再审,宣告他无罪。 昨天下午2时半,在父亲何见贵和代理律师陈维镖的陪同下,何鹏来到陆良县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选择昨天,是因为恰逢农历立春,寓意何鹏能有一个全新的开始。在出狱当天,何鹏曾写下“一年四季春常在,万紫千红永开花”的对联。 立春投诉状 不过,法院工作人员起初不接收起诉状,而是要求他们直接交给立案庭庭长。经过一番等待和交涉,立案庭庭长收下了。至于是否立案,陈维镖告诉记者:“庭长没有明确表态,只是说要向领导汇报,7天后给答复。” 在这封民事起诉书中,何鹏主要提出了4点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公开何鹏曾持有的金穗储蓄卡的所有信息;2.公开所谓的‘该行计算机系统故障造成昆明银行卡网络系统内部部分ATM机短暂失控现象’的所有信息;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担心银行卡被用于洗钱 此前,因被判盗窃罪,原本是云南省公安专科学校大一学生的何鹏在狱中度过了8年半的时光。他原先被判无期徒刑,因为广州许霆案才被改判8年半有期徒刑,于今年1月16日凌晨出狱。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何鹏表示,对于银行卡网络系统故障,银行方面并没有提供全部的信息,比如出了什么故障、谁维修的?“为什么银行承认系统故障,却没有做进一步的解释?”何鹏认为。他还担心,是不是有人用他的银行卡洗黑钱,“正好被我碰上了”。
让他们一家人难以理解的是,为何农行提供的透支储户清单表上,只有时间、账号、交易类型、发生额等项目,却没有余额这一关键项。 “原告于2000年10月21日在被告处申领了被告推出的金穗储蓄卡,双方由此建立合同关系。此卡属于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卡里有多少钱,原告才能取多少钱。如果卡上没钱,原告便取不到。但是,原告却在2002年3月2日、3月3日从卡上取走了429700元。”何鹏的代理律师、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陈维镖说。 陈维镖表示,ATM“暂时失控”显然无法解释原告能够221次先后从建行、中行、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多台ATM机上取款的问题。如果只有原告一人的卡“失控”,那原告在三家七个ATM机上取到款,足以说明机器没有故障。但当司法机关审理此案时,被告却说“银行系统出故障造成昆明银行卡网络系统内部部分ATM机短暂失控现象”。 银行涉嫌作伪证? “银行相关工作人员没有说真话,已经涉嫌做伪证,应该受到刑事追诉,被告当然也应承担履行合同重大过失及侵权责任。”陈维镖称。 他认为,银行方面非但不承认将不属于原告的钱误打入原告的账户,还说计算机系统出问题了。就算被告说的是事实,也是被告对自己的系统修缮不及时,诱使原告取款,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陈维镖表示,银行方面存在着重大过错。因为银行的重大过错引诱原告取款,因为取款,何鹏失去了8年多时间的自由,父母先后申诉几十次。“因为被告的重大过错,使原告一家人过着惨淡而痛苦的生活,但被告始终未对自己的重大过错承担过任何责任。被告给原告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根本无法用金钱来衡量。” 请求最高法院再审 当天,受何鹏的委托,陈维镖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寄送了何鹏的刑事申诉书,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对何鹏案提起再审,宣告他无罪。 何鹏及其家人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如果“因农行云南省分行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造成ATM机失控,查询未果”,何鹏当时还会“按键取款100元”吗?如果申诉人账户上没有余额,申诉人能够分221次,共取款429700元吗?如果不是银行的操作失误,申诉人的账户上能有那么多的余额吗? 如果仅仅是“因农行云南省分行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造成ATM机失控”,申诉人又怎能从“中国银行翠湖储蓄所、胜利广场储蓄所、云南省分行、北市区支行、东风支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武成分理处等七台ATM机上连续取款”多次呢?陈维镖认为,对于上述疑问,原审判决没有给出答案。 申诉书提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原审判决以“农行出具的非法透支储蓄清单表,证实透支储蓄卡的账号、透支金额、透支时间、地点,使用该账号的储户名叫何鹏”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而该证据是以“透支”为前提的。但何鹏使用的农行借记卡没有透支的功能,在申诉人无法透支的前提下,使用证明申诉人“透支”的证据显然不当。“正因为该证据存在瑕疵,原审判决才没有认定申诉人透支,既然透支都无法认定,又凭什么认定申诉人构成盗窃罪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