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法制日报 激辩交付委托知情权是否侵犯隐私权
此前的第一次庭审仅用时十分钟,因于娇的诉讼代理人临时将“侵犯名誉权”的诉讼理由变更为“侵犯隐私权”,主审法官刘虎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宣布延期审理。 接受体检是否自愿让渡隐私权 此次开庭,法庭辩论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其中近一半的时间双方围绕隐私权范畴的界定展开辩论。 于娇的代理律师称,于娇在用人单位大众报业集团的组织下,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进行乙肝五项的体检,这是入职前的必经“门槛”,当医院方查出“乙肝小三阳”的结果时,就应当负有保密义务,而并非直接将体检报告交付用人单位,因此,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直接侵犯了于娇的隐私权。 齐鲁医院的代理人当庭反驳,“于娇在参加体检之初,就知道自己有‘乙肝小三阳’的病况,体检结果将为用人单位所知,也是于娇能够预料到的,而且是否参加体检完全由于娇自主决定。因此,参加体检本身就是让渡隐私权,放弃了这项权利。” 而对于侵犯隐私权,被告代理人解释说,齐鲁医院只是在本职范围内完成用人单位的委托,交付成果,而且交付对象是唯一的,即大众报业集团,并不存在恶意传播扩散的行为,没有侵犯于娇的隐私权。 交付委托隐私权是否抵触知情权 被告代理人称,大众报业集团出资,为招聘员工进行入职体检,其目的就是希望了解招聘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而作是否正式录用的决定,用人单位拥有此项体检结果的知情权。而齐鲁医院作为受委托人,完成工作成果交付给委托人,只是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活动。 为此,齐鲁医院的诉讼代理人说,保健查体的医疗行为分为两种,一是受体检人委托,另一种是受单位委托,本案的情形则属于后者。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于知情权的争辩焦点也在于此。 于娇的代理人称,尽管“乙肝小三阳”的传播途径非常有限,但大众对携带者仍有很深的偏见和歧视,这类信息不公开不至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他辩称,携带者没有公开自己隐私的义务,对某项隐私的知情权,是以该隐私可能对他人的生命和公共利益构成严重威胁为前提,而于娇本人的“小三阳”病情,不至于影响其将要从事的工作,因此,大众报业集团不具有当然的知情权。 未能应聘是否因体检报告导致 此次庭审,于娇本人依然没有出庭,而是全权委托代理律师。 据代理律师介绍,目前,于娇依然没有找到工作,属于“北漂一族”。而且,法庭辩论期间,代理律师一再重申是齐鲁医院的医疗报告使得这一隐私外泄,进而严重打击了于娇的就业信心、恶化了生存环境、以及对其求职和未来婚恋造成的持久影响。据此,于娇要求齐鲁医院赔偿其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而被告代理人则表示,体检报告与于娇的未能应聘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当法庭询问双方是否接受调解时,原告方表示同意,被告齐鲁医院当即回绝,法庭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宣布休庭。 庭后,主审法官刘虎告诉记者,此案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看似一场简单的民事纠纷,实则反映的是一种普遍社会现象,双方的辩论意见还有待合议庭的进一步合议,一审结果也将于春节后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