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 北京最大传销案31人获刑 头目用别墅汽车奖骨干
昨日上午,法庭内的旁听席上坐了50余名旁听者,据了解,其中多为被告人家属。上午10时5分,31名被告人排队进入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5月24日,杨红丽在北京市丰台区注册成立了北京顺兴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年8月,杨红丽与河南世纪丰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立了业务联系,决定经营该公司生产的久久元生液(食品),并向该公司提供了“鸿丽”商标,大量购进久久元生液。 此后,杨红丽委托他人开发了经销软件,建立营销制度,制定开设专卖店享受“服务津贴”标准;规定购买不同金额的产品可以成为公司不同级别的会员,达到一定成绩时,可以获得手机、电脑、汽车、别墅等物质奖励。 此后,杨红丽的传销“骨干”孙永安、哈立军、解广深等先后在北京市多个区县开设专卖店,其他被告人也先后加入该营销网络,并不断发展“下线”。 截至2008年3月28日,该网络共发展会员3000余人,传销总额1300余万元。 宣判后,杨红丽表示“考虑不上诉”。 - 追访 杨红丽自称领到“直销证” 杨红丽在庭审后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拿到了“直销证”却被认定为非法传销,她感到很无奈。 杨红丽说,她曾参加“有关部门”举行的会议,会上,她的企业得到政府承认,并领到“直销证”铜牌。“有关部门”是什么部门、参加的是什么会议,这些问题她却答不上来。 杨红丽否认从事的是传销,并称自己和其他被告人之前不认识,且没有“下线”一说。就发给“下线”的汽车、别墅等物质奖励,她称是根据销售的情况按劳分配。 - 释疑 为何定罪“非法经营”? 本案在检方提出公诉时,指控杨红丽等31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昨日,判决书中称,这31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修正案(七)”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征,同时也符合《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鉴于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实施之前,故依照《刑法》,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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