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广东首例导航电子地图侵权案终审
2006年8月16日,长地万方公司第四版《“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下称《道图》)由中国地图出版社向国家测绘局提出并于次日获得《地图审核批准书》。2006年12月21日,以凯立德公司为编制者的被控产品《凯立德全国导航电子地图(362城市)》(下称《362图》)由广东省地图出版社向国家测绘局提出并于2007年2月1日获得了《地图审核批准书》。而凯立德公司于同年1月22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版权登记并于同年4月18日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2007年7月25日,长地万方公司在佛山市劲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以每台2500元的价格购买了深圳市中佳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中佳讯DH-105GPS导航器两台,内装有被控产品《362图》,光盘显示版权与制作人为凯立德欣技术(深圳)有限公司。长地万方公司遂将上述四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1000万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劲力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尚未出售的侵权产品;中佳讯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尚未出售的侵权产品;凯立德公司、凯立德欣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尚未出售的侵权产品,并向长地万方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承担案件的各种诉讼费用合计88830元。 中佳讯公司、凯立德公司、凯立德欣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长地万方公司提交了《道图》的《地图审核批准书》和正式出版物,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该公司是《道图》的著作权人。《道图》是否属于非法出版物,系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问题,与其作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禁止他人抄袭,二者并不排斥。因此,《道图》应当受到保护。综合有关证据,被控作品《362图》的创作完成时间为2006年12月21日,出版于2007年2月1日,均迟于《道图》的2006年8月份。作为同业竞争者,凯立德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道图》,故可推定凯立德公司接触了长地万方公司的《道图》。 经庭审比对,被控产品《362图》与《道图》在虚设地址、长地版本号、特制信息、个别字误、表述不当、多种表述、不规范简称、信息取舍等12个方面存在相同,其雷同明显超越了常理,显然不属于独立创作之巧。被控侵权人又无法提供任何独立创作的证据,足以认定《362图》抄袭、剽窃了《道图》。 庭审中,凯立德公司、凯立德欣公司对公证购买的导航器所附《362图》中涉及的争议内容能够清楚地进行解释说明。中佳讯公司、凯立德公司、凯立德欣公司均未提交侵权物品、作品系第三人制作、销售的相反证据。根据《362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凯立德公司和凯立德欣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等事实,可以认定凯立德公司、凯立德欣公司共同创作、销售了侵权产品《362图》,实施了共同抄袭、剽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损失计算数额,长地万方公司主张以赛迪顾问公司的销售和利润率数据为基数进行计算,但却无法举证说明该数据是否权威、科学、客观,长地万方公司也没有提交权威部门发布的导航电子产品和导航电子地图的价格、利润率等数据,一审法院依据该统计数据而得出侵权方获利至少在1000万元以上的结论依据不足。 综上,广东高院依法改判凯立德公司和凯立德欣公司共同赔偿长地万方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82187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合计17163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