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 马鞍山市“土地爷”敛财1500余万元一审被判死缓 法制网合肥3月11日电(记者 李光明 通讯员罗晓敏)3月11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王海风受贿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处王海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王海风于1997年1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利用担任马鞍山市花山区区长、国土资源局局长等职务便利,在工程发包、土地买卖、征迁、办证、矿山开采等过程中,接受他人请托,为请托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1425.1141万元(含11.48万元购物卡)、36.4万美元、4万港币、10万新台币,以及金条四根、劳力士牌手表两块、诺基亚牌手机两部、“LV”牌皮包一个等物。案发后,侦查办案机关追缴赃款1533.1万元、1.1万美元,扣押被告人王海风投资在内蒙古金卓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700万元(原值尚未变现)、购物卡等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王海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区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王海风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王海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王海风如实交待大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海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的赃款、赃物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宣判后,王海风当庭表示不上诉。本案将按死刑复核程序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