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滁州市原粮食局长受贿一审获刑十一年
本报蚌埠3月2日电 原安徽省滁州市粮食局局长杨宝林受贿案,今天在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杨宝林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杨宝林历任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粮食局局长助理、副局长、局长,南谯区政府区长助理、副区长,滁州市粮食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局长、党组书记。任职期间,杨宝林利用职权,在干部任用、企业改制、基建工程等项目中为他人谋利,先后57次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15.8万元、购物卡6.1万元,并于2003年底,以给相关领导送礼为由,向时任绿一粮油集团销售公司经理汤某索取贿赂1万元。案发后,杨宝林退赃8万元。 审理中,为了获得从轻判处,杨宝林分别向法庭提出在侦查期间曾受到刑讯逼供、未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有自首情节等理由为自己辩解,均被法庭以充分的事实和证据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宝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贿赂,并索贿,应从重处罚。且杨宝林未全部退赃,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