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 7天疯狂取款444次近60万元 广州女许霆复审翻供
用一张余额只有1300元的银行卡,从ATM上疯狂取款27万元现金并占为己有,这便是廖淑珍犯下的罪行,时间是9年前。但廖淑珍没有像许霆一样被判处无期徒刑,有许霆案在前,她一审便被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5年。 但廖淑珍对此并不满意,提起上诉。广东高院遂将本案发回重审,昨日本案重审开庭。 2001年1月份,发现余额为1300多元卡取钱后余额不变,廖某三人疯狂取款 廖淑珍住处搜出27万 伙同他人7天疯狂取款444次共计近60万元,是廖淑珍曾经供述的案件真相。 廖淑珍此前供述显示:2000年9月廖淑珍到浙江省宁波市找工作,认识了张某和陈某,他们借了200元给她作为生活费,还“指点”她可以通过找工作来骗人钱财,还说必须用假身份证开户才能不被查到。于是廖淑珍就将老公店里的伙计蔡贵先的相片给他们,做了一张名叫“李明华”的假身份证,并用该证在宁波市建设银行开了一个账户。 2001年1月份,三人到了广州,张某和陈某就把存折和卡交给廖淑珍保管。有一次,廖淑珍在芳村建行查询账户,发现余额是1300多元,于是就提了1300元,但她再次查询余额时,发现账户上还有1300多元。当天晚上廖淑珍就将这个发现告诉了张某和陈某,两人让廖淑珍拼命去取。廖淑珍三人从当晚一直取钱到天亮,而取出的钱全让张某和陈某拿走了。接下来的2月22日到26日,廖淑珍一个人接着去取,总数是20多万元。案发后张某和陈某都不知去向。 2001年2月27日,廖淑珍再次在新塘办事处柜员机取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抓获,那张能不停吐钱的卡被她偷偷扔在了地上。后公安机关从廖淑珍住处搜出人民币27万元。 2008年春节,被通缉了整整7年的廖淑珍被铁路公安抓住 一审判决与许霆案惊人相似 廖淑珍的老公古先生说,那20多万元当时就退还了,警察就把廖淑珍放了。后来夫妻俩又去上海摆地摊,好几年都没有回家。2008年春节,女儿结婚,他们才从上海回来,结果就在列车上被铁路公安抓住了。实际上,至此廖淑珍已经被通缉了整整7年。检察机关随后就此案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廖淑珍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且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情节恶劣,希望法院依法严惩。 2009年初,广州中院经一审认为,廖淑珍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依法应使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鉴于廖淑珍是在发现银行网络系统出现漏洞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盗窃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且赃款已交回,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廖淑珍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最后,法院判决廖淑珍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这一判决与许霆案的重审判决的判决理由、判决结果都惊人相似。不同之处在于,许霆案的判决是经过法学界和媒体等沸反盈天的大辩论之后作出的,而廖淑珍案并无此繁复过程。有法学界人士说,廖淑珍“捡了个大便宜”。但现年50岁的廖淑珍并不“领情”,她随后即提起上诉。广东高院遂将本案发回重审。
辩护律师:取款非廖淑珍一人所为 许霆的辩护律师吴义春昨日也出现在法庭上,这次他是廖淑珍的辩护律师。吴义春表示,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廖淑珍曾经查询过账户,是在明知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取款,也不能证明2月22日到26日的取款都是廖淑珍一人所为。“比如2月24日,取款时间自凌晨2点52分到上午11点29分,前后达8个小时,地点依次为越秀区的东环支行、区庄办事处等8个地方,即在下半夜,从环市东路开始,往人民南一带,再回到芳村。这对于才住到芳村不久,对广州完全不熟悉的文化水平不高的外地女人来讲,要一个人完成一晚多次取款行为显然不合现实,要么当时取款是另有其人,要么是在其他人指挥下取款。”吴义春还称,由于本案案发时间距离现在太久,致使主要事实已经无法查清,廖淑珍是否构成盗窃犯罪也就存在根本性的疑点。“本着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和原则,法院应对廖淑珍作出无罪判决。” 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