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李凯强与宋林交通事故案二审开庭
被上诉人宋林一审诉称,2008年8月21日15时14分,自己骑自行车自郑州市金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医转盘处被李凯强骑的电动车剐倒受伤。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无法查证此次交通事故究竟是李凯强、宋林其中哪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由于没有医疗费用,宋一直在家治疗。后宋将李凯强起诉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要求李凯强赔偿其各种费用204870.1元。二七区法院2009年12月28日作出判决,判决李凯强支付宋林各种费用79305.1元。一审判决后,李凯强不服,提出上诉。 此案的判决结果引起媒体和网民的极大关注,意见分歧很大。张立勇高度关注此案,明确要求二审审判过程全部公开,挑选各方代表人士组成评审团参加二审审判活动。庭审中,郑州中院组成了由网友、媒体记者、法学专家和骨科大夫参加的8人评审团参加庭审,让评审团成员参加案件的评议。 由于李凯强不同意调解,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