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建水教师针刺幼儿案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孙琪琪在西湖幼儿园上课期间,为使入托的学龄前儿童服从管教,使用一支一次性塑料注射器,在未经消毒处理的情况下,反复多次对幼儿园的学龄前儿童白某、李某等60余人的身体进行针刺,引起入托的学龄前儿童及家长的严重恐慌。2009年12月28日,经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孙琪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后经医疗部门多次检查:被刺学龄前儿童的HIV、乙肝、丙肝抗体均为阴性。 西湖幼儿园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孙某、白某二人租赁西湖小学旧校址开办的,西湖小学只按租赁合同向西湖幼儿园收取保教费、杂费的约定比例租金,孙琪琪与白某签订了聘用幼师合同。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琪琪接受过社区医学专业中等教育,具有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应当知道使用未经消毒处理的同一注射器反复多次针刺学龄前儿童,很可能在被刺学生之间造成交叉感染,传播疾病,但为了追求学龄前儿童服从管教的目的,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被告人的行为危害或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61名遭受针刺的学龄前儿童的家长均对孙琪琪及西湖幼儿园的开办人孙某、白某以及西湖小学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中60名被刺学龄前儿童的监护人在法院宣判前与孙琪琪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孙某、白某、建水县西湖小学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起诉。法院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误工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西湖小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宣判后,孙琪琪表示是否上诉还要考虑,其余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表示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