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宁夏隆德原组织部长李淑玲获刑11年 本报讯(记者薛正俭) 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检察院立案查处的隆德县委原常委、组织部部长李淑玲贪污、挪用公款一案,近日终审有果: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贪污的32万余元收缴国库,挪用的5万元发还原单位。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6月至2007年12月,李淑玲在担任彭阳县妇联主席期间,利用虚假票据,先后6次从单位套出公款共计35万多元,除3万多元用于单位公务支出外,个人侵吞32万多元。其中,2007年底,李淑玲利用彭阳县妇联负责实施“大地之爱,母亲水窖”项目工程之机,在验收该工程时,指使两个乡政府虚造兑付水窖和集雨场工程款花名册,通过先付后返的手段套取项目款17万余元。 此外,2007年11月30日,李淑玲指使他人编造虚假身份信息,违背彭阳县妇联项目贷款的目的和用途,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手段,挪用公款5万元,归其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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