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广东健力宝集团原高管贪污受贿案终审
广东健力宝集团公司原三名高管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同时,被告人杨仕明的行为还构成受贿罪。杨仕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杨仕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贪污事实,与司法机关已掌握其的贪污犯罪属同种罪行,依法应从轻处罚。另外,由于该案涉及的保险单及杨仕明的其他贪污、受贿所得已扣押在案而未造成实际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佛山中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仕明有期徒刑十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黎庆元、阮钜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 一审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诉。广东高院受理此案后,该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成立合议庭审理了此案。记者看到,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事实及35项证据进行了详尽的论证,整个判决书多达29页、1.8万多字。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广东健力宝集团原三名高管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的上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