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丈夫签字拒绝手术致孕妇死亡”案终审宣判 据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记者李京华)备受社会关注的“丈夫签字拒绝手术致孕妇死亡”案(本报曾多次报道),由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2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11月21日下午2时左右,怀孕9个月的李丽云在肖志军(自称患者丈夫)陪同下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内科门诊就诊。院方将李丽云转到妇产科住院,并立即对李丽云进行剖宫产手术术前准备工作,因肖志军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拒绝手术”,手术未能进行。当晚,李丽云和腹中的孩子双双身亡。李丽云的父母认为医院对李丽云之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09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驳回了李丽云家属的诉讼请求。此后,该案的申诉方李丽云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将北京朝阳医院告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法官认为,在李丽云病情危重的情况下,患方对于治疗仍采取不配合的态度,其消极的行为影响了医院对李丽云的抢救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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