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浙江“作家局长”受贿获刑十二年 本报台州4月27日电 今天下午,媒体广为关注的浙江“作家局长”、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刘长春因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5万余元、美元1万元,被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刘长春从1994年12月开始担任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的“一把手”,在担任近15年的“土地爷”过程中,他为5家房地产公司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缓缴土地出让金、土地证及时发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现金、房产、书画等财物合计人民币128万余元和美元1.5万元。 法院经过两天的庭审,并经大量的调查取证,最后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长春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同时,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长春低价购买期房、与他人互赠书画等部分事实不予认定为受贿行为。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