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襄汾溃坝事故两责任人被判刑 新华社北京5月13日电 (记者 公 磊 李京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1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山西襄汾县公安局原局长韩春喜有期徒刑五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襄汾县公安局塔矿派出所筹备组原负责人程香民有期徒刑三年。 韩春喜出生于1961年1月6日,大专文化,2002年9月担任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局长,并于2008年7月12日调任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局长。程香民出生于1963年7月29日,大专文化,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塔矿派出所筹备组原负责人。 法院审理查明,为得到韩春喜的关照,新塔矿业公司大股东张佩亮(另案处理)在2006年11月韩春喜岳母去世时,送给韩春喜人民币1万元。2007年春节前,韩春喜在襄汾县公安局宿舍又收受张佩亮送来的人民币3万元。 2007年11月12日,负责管辖新塔矿地区治安的塔矿派出所筹备组成立,主要职能是负责新塔矿地区的治安、民爆物品管理等工作。2008年1月11日,塔矿派出所筹备组对新塔矿矿区进行执法检查时,新塔矿业公司职工暴力抗法,并聚众冲击筹备组的办公场所。韩春喜在听取筹备组负责人程香民报告后,指示程香民以后不要再上山检查,对该事件也未予处理。此后,筹备组对该地区未进行执法检查,导致新塔矿地区非法民爆物品监管失控,新塔矿业公司一直处于非法使用民爆物品进行违法生产的状态。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新塔矿业公司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总量为489276.07吨,破坏的矿产资源总价值1亿余元。 2008年9月8日7时58分,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下泄尾砂量约19万立方米,淹没面积约35.9公顷,共造成276人死亡,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2万元。 经过调查,该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县公安部门未依法打击非法购买和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是造成溃坝事故间接原因之一。 法院审理认为,韩春喜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鉴于韩春喜有自首情节,并退回全部赃款,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程香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具有维护治安、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在新塔矿业公司职工暴力抗法事件后,身为塔矿派出所筹备组负责人的程香民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韩春喜有期徒刑五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程香民有期徒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