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追求异性生不满 街上杀人处极刑 本报重庆5月12日电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今天,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重庆7·13茂业百货杀人案被告人邹鸿成执行死刑。 2008年10月,邹鸿成在四川外语学院学习期间与被害人杨诗雅相识,后在追求杨的过程中,对杨与其他异性往来等事不满,遂生报复之念。2009年7月13日,邹与杨见面后,邹鸿成提出吃午饭,被杨拒绝,邹鸿成遂心生怨恨,乘杨诗雅不备,掏出事先购买的两把尖刀,刺杨数十刀,致杨当场死亡。同时,法院还查明,邹于2008年3月22日上午在南岸区融侨半岛家中,强行与为其补习功课的家庭女教师付某发生性关系。2009年10月19日,重庆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对邹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邹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邹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及强奸罪,其故意杀人的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邹鸿成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