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朱志刚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新华社郑州5月10日电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0日上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朱志刚宣布一审判决,认定朱志刚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2000年1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朱志刚利用担任财政部部长助理、副部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4万余元。案发后全部赃款赃物均已退缴。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朱志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朱志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有索贿情节,应依法惩处。鉴于其案发后能够主动坦白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交代全部受贿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资 料■ 朱志刚,男,汉族,1950年5月生,北京市人,1973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9年1月参加工作,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科学系工商管理专业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 1982年至1986年任北京市大兴县财税局副局长、局长,1986年至1987年任北京市大兴县计委主任兼财政局长、党组书记,1987年至1989年任北京市大兴县副县长、县委常委,1989年至1994年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长,1994年至1998年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1998年7月至2000年7月任财政部部长助理、党组成员,2000年7月至2007年5月任财政部副部长、党组成员,2007年5月任财政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2008年2月被任命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2008年3月被任命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08年10月,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接受调查,辞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务; 2009年6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被移送司法机关; 2010年4月26日,涉嫌受贿在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