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销售假茅台酒牟利食品公司经理获刑 2009年,上海市某食品销售公司经理徐某得知自己的亲戚曾某(另案处理)可以“搞到”假冒的茅台酒,便起意以此牟利。通过与曾某联系,9月至12月间,徐某先后两次从贵州省遵义市购得印有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65箱,每箱12瓶,对外谎称“茅台酒厂内部员工价”,以每箱32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达20余万元。今年1月4日,徐某到上海南站准备再次提取从贵州运至上海的50箱印有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徐某准备提取的及已经销售给他人的“贵州茅台酒”均为假冒酒类商品。另据了解,53度500毫升装的茅台酒当前市场指导价格为700余元一瓶。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其归案后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遂对其作出宣告缓刑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