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台州人大代表醉驾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审 上午8时45分,现年48岁,头发已花白的杨曙忠,外穿一件黄色囚衣被押上被告人席。由于杨曙忠身兼企业老板和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案发前系某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市、县两级人大代表),且案发时正值全国严查酒后驾车的特殊时期,故案发后引起媒体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当日的庭审中,省市6家媒体参与庭审采访、拍摄,能容纳100多人的旁听席上座无虚席。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4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杨曙忠在某大酒店宴请他人并大量饮酒后,在醉酒情况下,驾驶一辆黑色宝马车连续冲撞,共造成4人死亡、4人轻伤、4人轻微伤及多部车辆损失合计16万余元的严重后果。经检验,杨曙忠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mg/ml。杨曙忠明知酒后驾车违法,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行驶于车辆和人群密集的县城道路,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庭审中,杨曙忠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在审判长告知他依法可以为自己自行辩护时,他回答说:“我没有什么可辩解,愿意认罪。我很后悔,不管法院怎么判决,我都同意。”在被告人最后陈述中,他多次起身面向旁听席,向被害人及其家属鞠躬谢罪,并泣不成声地说:“我对不起死者、伤者及他们的家属,我今天以罪人的身份站在法庭上,我很后悔。” 据了解,台州中院为保证该案的公开、公正审理,增强庭审的透明度,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达到宣传教育醉酒驾车危害之目的,以庭审观摩的方式,首次开展了“法院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10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旁听了该案的庭审全过程。 因该案案情相对复杂,法院将择日宣判。(王先富) 争议焦点 热心公益慈善事业能否酌情从轻 杨曙忠的辩护人主要结合被告人杨曙忠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仅就量刑问题发表了四点辩护意见。一是从罪名的适用来看,对杨曙忠选择较重罪名定罪的情况下,在量刑上应适当从轻,以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二是从犯罪情节来看,杨曙忠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以从轻处罚;三是从归案后态度来看,杨曙忠认罪悔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案发后,被告人杨曙忠家属根据其意愿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除了向被害人所在救治医院担保所有医疗费以外,还先后交纳250万元赔偿款。截至开庭时,杨曙忠家属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且实际履行,并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四是从一贯表现来看,被告人杨曙忠有爱心和社会责任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曙忠共资助过39名贫困大学生,同时,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先后捐赠200万余元。故本案后果虽然比较严重,但鉴于以上理由,恳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 针对辩护人提出来的关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答辩,公诉人认为:第一,关于本案的量刑,被告人杨曙忠是守法经营、热心慈善事业,但是,对于被告人的这些事前的行为依法是不能抵偿事后的犯罪行为;第二,在案发后杨曙忠是积极赔偿,认罪态度也较好,但是,赔偿是法定义务,也不是定罪应当考虑的问题;第三,对于本案的量刑,合议庭应重点考虑案件的情节及严重后果,然后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