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陈知益岳村涉黑案二审分别宣判
2009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以陈知益、邓宇平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嫖宿幼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陈知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61万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抽逃出资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邓宇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190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杨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00万元;杨鸿等18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死缓不等的刑罚;被告人蔡书清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郑迁等4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别判处七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1人宣告缓刑。 一审宣判后,陈知益、邓宇平、杨全等不服,向重庆高院提出上诉,重庆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重庆高院经二审审理确认,陈知益于2001年开始纠集杨全、杨鸿等人“混社会”。自2004年以来,逐步形成了以陈知益为组织领导者,以杨全、杨鸿等人为骨干成员,以卿灵、刘全胜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重庆渝北及邻近区域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重庆高院认为,原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充分,定性准确。上诉人张道木在二审中有立功表现,应予从轻处罚;一审未认定上诉人郑迁有自首情节不当,应予改判。据此,重庆高院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对其他各被告人的判决。(安 文) 本报重庆5月26日电 今天,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岳村等涉黑案二审宣判,依法驳回岳村、孙仁飞、张进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今年2月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岳村等40人涉黑案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经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岳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亿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银志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38名被告人中,1人被判处死缓,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34人被分别判处二年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岳村、孙仁飞、张进等人不服,向重庆高院提出上诉。重庆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重庆高院经二审审理确认,2001年以来,岳村先后成立银德总公司及邦德公司、东银公司等十余家子公司,纠集大量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作为外围人员,以“五条禁令”、“三刀六洞”等严格的帮规约束成员,形成以岳村为组织、领导者,以孙仁飞、吴刚、张进等为骨干成员,以屈伸、陈钢、楚波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非法经营、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非法跟踪定位、摄像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造成极其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重庆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重庆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