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 法官告煤矿讨分红 陕西横山县法院一审判其胜诉
180万入股获利660万 张继峰现年46岁,是神木县法院监察室副主任,之前担任过神木县法院沙峁法庭庭长,是一名法官。 2005年2月,张继峰和妻子王和霞将共有的一套住房作价43万元,卖给他的同学陈某。后来又将村里分给自己的街产以138万元变卖。随后,张继峰夫妇将夫妻共同财产以张继峰的名义与陈某等人合资,受让了他人所有的神木县孙家岔镇宋家沟煤矿,受让价款1800万元,其中张继峰夫妇180万元,占总投资的10%。 入股煤矿后,张继峰夫妇先后从煤矿得到660万元,他们认为这些都是煤矿的红利。 “被”退股后讨要红利 2008年4月,张继峰夫妇获悉陈某早在2007年将煤矿以500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冯某、余某三分之二股份,陈某持有三分之一股份,且将法人代表变更为冯某。张继峰夫妇认为对方剥夺了他们受让煤矿的权利,遂将煤矿方起诉至神木县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和妻子持有煤矿10%股份,并判令煤矿方给付其1100万元的红利及逾期给付造成的损失。因涉及法院内部人员,此案被指定横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庭上,被告煤矿方陈某认为,原告入股的是60万,2005年张继峰夫妇以隐名合伙人入股,后来国家不允许公职人员入股煤矿,他们就退还张两次共360万,算是退股,后来给的300万也是退出经营费用。 一审判煤矿付1100万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宋家沟煤矿在2005年转让给陈某,煤矿价值1800万元。同年2月,张继峰夫妇入股180万元,陈某出具了“今收到张继峰宋家沟煤矿入股款壹佰捌拾万元”的字据,占该煤矿1800万元的10%股份。其后,张继峰夫妇在宋家沟煤矿分红360万元(两次,各180万元)。 冯某接管煤矿后,2007年按合伙金额100%分红,2008年按合伙金额120%分红,但2007年只给张继峰夫妇300万元,扩股后张继峰夫妇没有退出合伙,仍是煤矿的隐名合伙人,占股份10%份额为500万元。陈某拿不出两名原告退股证据,法庭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在宋家沟煤矿的股份中,原告张继峰夫妇持有该煤矿10%股份;判令被告陈某给付两原告2007年分红款500万元、2008年分红款600万元共计1100万元(已付300万元),驳回其他请求。 承认违反有关规定 ◎原告人 23日,神木县法院监察室副主任张继峰接受采访时说:“180万元中,我自己的只占68万,其余都是农村老家亲友凑的,共有十七八户。”张说,现在压力很大,他认为自己入股煤矿的行为违反了《公务员法》和《法官法》的有关规定。“我现在一是等待二审判决结果,二是等候组织对我的处理意见。” 他说,这个案子不论结果胜输,他都难逃组织上的处理。只是,失去股权没有分红,他无法给亲友交代,所以打官司是“逼上梁山”。 没及时收回收条惹官司 ◎上诉人 上诉人陈某说:“张继峰是让我在煤矿上给他挣点钱。当时他称在法院工作,矿上有什么事他可以帮我处理。他的房子折价43万,随后他筹了些现金,实物、现金算下来总共180万。” 陈某称:“2007年给张继峰那300万就是退股返还款。钱退了,只是没及时收回他手上的收条,才导致出现后来的纷争。煤矿现在已经不是我的,我咋给他股份?” 法官若违纪将严处 ◎神木县委 23日,榆林市委书记李金柱要求就此事立即调查,神木县委书记郭宝成随后召集纪委书记、法院院长和监察局局长,就相关情况了解和分析,并拿出处理意见。 神木县委向榆林市委报告称:经初步了解,张继峰夫妇状告宋家沟煤矿股权纠纷一案已进入二审阶段。张继峰是否退出煤矿股份是处理这一事件的关键,而这一事实只能由二审法院作出判定。 如二审法院认定张继峰已于2005年9月22日前退股,则不构成违纪;如二审法院认定张继峰未退出股份,将按照《公务员法》、《法官法》和《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张继峰予以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