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祥云“5·11”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10日23时许,罗志文、环龙邀约近80人聚集于祥云县金沙滩迪高城,由被告人孙万彪等人分发作案工具及白手套,在罗志文、环龙二头目的率领下,步行到鼓楼南街137号门前。罗志文、环龙、孙万彪、陈小红等人手持铡刀砍门、砸窗,门窗被砍砸破损后,见房内人员不敢出来,罗志文、环龙二人为迫使对方出来,便提出用火烧,并指使被告人孙万彪等人去寻找汽油。孙万彪随即到距现场60米处的玫瑰缘发廊向他人要了600ml饮料瓶装的一瓶汽油。返回现场后,孙万彪点燃汽油瓶扔进房中,房内起火。被告人陈小红又找来一把扫帚点燃后扔进房内,房内火势加大,导致房内5人被活活烧死。同时,被告人罗志文等人持械守在门口,对从房中火灾现场逃出的被害人汪某、陈某等8人进行砍打,当场又将2人砍杀致死,多间房屋被毁。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罗志文、环龙、孙万彪、陈小红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等十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其他24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罗志文等人以该案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犯罪不当及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 云南高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遂作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目前,该案已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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