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4·08”买卖制毒物品惊天大案揭秘
这是迄今为止,全国破获的最大、最完整的一宗从套购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炼麻黄素到制造冰毒的典型案例。 197件特殊药品下落不明牵出惊天大案 “宜宾市南溪县医药公司是否为合法药品经营企业?是否委托冯慈军与吉林某制药公司签订购买300件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合同?已发出的197件药品是否到了南溪县医药公司?”2009年3月底,宜宾市药监局接到吉林省吉林市药监局的一份协查函。 经调查,南溪县医药公司具有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经营资质,也收到了吉林某制药公司的197件药品发票,但该批药品既没入台账,也不在库房。 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有麻黄碱成分,可用于提炼麻黄素进而制造冰毒。197件药品下落不明,极有可能流入非法渠道! 2009年4月8日,宜宾市药监局立即将案件移送至宜宾市公安局,市公安局随即成立“4·08”办案组。 经侦查发现,300件药品买卖合同系冯慈军通过租用南溪县医药公司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批发经营资质,与吉林某制药公司签订的。冯慈军以每瓶3元的出厂价购得复方茶碱麻黄碱片后,转手以高出一倍多的价格卖给了丁显中等人。 2008年12月,冯慈军、丁显中等人在吉林某药业公司联系到一批复方茶碱麻黄碱片,因自己并无购买资质,冯慈军便通过中间人找到南溪县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某(另案处理),许诺给予高额“过票费”,得到了华某的应允。冯慈军、丁显中用南溪县医药公司经营资质复印件与吉林方面签订了购买300件复方茶碱麻黄碱片的假合同,并通过假合同顺利购得第一批100件产品。为酬谢华某,2009年初,丁显中通过中间人分两次付给其2.95万元,华某在丁显中提供的合同上加盖了南溪县医药公司公章。冯慈军、丁显中再用真合同从吉林方面换出了以前的假合同。 整个四川,复方麻黄碱片一年的消耗总量也不过一两千件,冯慈军一单业务的吞吐量就如此之大,令人匪夷所思。 2009年4月21日,办案民警将冯慈军抓获归案。
主犯现身 犯罪网络覆盖18个省市自治区 通过对冯慈军的审讯,警方发现吉林某医药公司售出的197件药品直接发往了成都。根据这一线索,警方在成都将收货人丁显中及其妻子抓获,并在其仓库查获1043件(约4.8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分别出自广东、江西、福建等全国30家制药公司。 案情重大! 公安机关专门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省、市检察院对此案高度重视,宜宾市检察院迅速成立了以检察长国建为组长,10名侦监、公诉骨干为成员的办案组,就案件管辖、证据取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适用法律问题多次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进行研究,并远赴云南了解此类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侦查指导性意见。 随着案情的进展,一个以何通富为首,套购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炼麻黄素用以制造冰毒的犯罪集团逐渐浮出水面…… 何通富,原四川省兰达医药公司、湖北荆州津奉医药公司总经理。凭着其在医药行业多年摸爬滚打所编织的关系网,从2006年底开始疯狂收购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干起了邪恶的勾当。 一瓶市场价约3元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经过供货人的多次交易,到何通富这一环节每瓶售价已达10多元。网络辐射到了全国的18个省、市、自治区。几年间,何通富等人通过各种渠道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达90余吨。 利欲熏心 药剂专家沦为帮凶 一瓶价值几元、至多十几元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可以提炼出麻黄素制造1克冰毒,市场价约为三四百元,摇身一变,身价居然增长了数十倍。 虽然提取麻黄素所需设备简单,但工艺却较为复杂,需要具备一定的药剂学知识。几经周折,何通富认识了乐山市药检所工作人员王世强。 王世强,毕业于成都市中医学院药剂专业,此前曾两次因非法提炼麻黄素受到过处罚。2008年6月,何通富专程赶到乐山找到王世强,商量合伙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炼麻黄素。 随后,二人达成合作协议,由何通富提供含麻黄碱药片,王世强负责提炼麻黄素,王世强每提炼出1公斤麻黄素,何通富付给其5000元报酬。案发时止,王世强已在乐山五通桥区出租房内,提炼出麻黄素120余公斤。 与此同时,四川中江县人彭才学和广东珠海人向东林,也找到何通富,提出由何通富负责提供含麻黄碱药片,彭才学负责具体生产,在向东林提供的成都市双流县向阳药业公司内,加工提炼麻黄素,各占三分之一股份,利润平分。到案发时止,三人已提炼出麻黄素500公斤。 因警方打击及时,这些被提炼出来的麻黄素,仅有极少部分流入制毒环节。四川中江县人张正吉,就是通过中间人从何通富那里购得麻黄素用以制造冰毒,案发时,宜宾警方从其家中缴获冰毒400余克。 监督缺位 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监管有四大漏洞 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有精神依赖成分,属于特殊处方药品,国家严格控制其购买和服用剂量。然而,是什么原因使犯罪嫌疑人能够逃避监管,如此猖獗、如此顺利地套购到大量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炼麻黄素制造冰毒,危害社会呢? 据承办该案的宜宾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介绍,“4·08”案虽然成功告破,涉案的38名被告人已被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制造毒品罪提起公诉。但是,本案暴露出的我国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监管上存在的漏洞不容忽视。 漏洞一,法规严重滞后。办案检察官说,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仅将麻黄素类物质原料及其单方制剂纳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而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却未被纳入。目前,对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仅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公安部的一些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对较松。同时,由于刑法对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量刑较低,最高刑期仅为十年,且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能否适用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存在争议,使得不少犯罪分子错误地认为刑法不能对其进行处罚(实际上可按非法经营罪处罚,本案即是如此),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套购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行为的大量发生。 漏洞二,资质随意出借。尽管国家规定经营含麻黄碱制剂必须要有相关资质,但不法分子却通过给予高额回扣、“过票费”等形式,套取到正规医药公司资质,以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本案中南溪县医药公司的行为便是典型代表。 漏洞三,厂家审核不严。根据相关规定,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应当核实购买方资质,登记采购人员身份证明,无误后方可销售。对资质可疑的,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厂商及其负责人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在金钱诱惑面前,资质审查形同虚设。 漏洞四,监督核查缺位。办案检察官介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购进含有麻黄碱的特殊药品,必须向禁毒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行备案制度。但一些医药公司却不按规定履行报备义务,既有医药公司受利益驱动有章不循的原因,也暴露出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核查流于形式,以及对正规医药公司出借经营资质行为查处不力的情况,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