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上铁中院:宣判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枪支团伙案 2009年6月8日零时30分许,湖北武汉市无业人员戚汉忠持票进入江苏徐州站候车大厅,欲乘坐1113次旅客列车返回武汉,因形迹可疑受到公安人员盘查,并当场从其携带的行李中查获红色颗粒可疑物993粒、手枪1支和子弹3发。经检验,红色颗粒为甲基苯丙胺,净重43.1克;查获的枪支是发射以火药为击发动力的适配枪弹的改制枪支,具备击发能力,对人体具有致伤力。上海铁路公安局徐州铁路公安处随即组织侦查,自6月11日至8月13日,先后在武汉市将谢华、郑自忠、刘涛等6名同案被告人抓获归案,李开敏、张珍华分别携枪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审理查明,去年4月的一天,戚汉忠在武汉市接到李某(另案处理)电话,获悉赵某(另案处理)要与其在徐州市做毒品生意,遂赶至徐州与赵某就毒品交易事宜进行商议。返回武汉后,戚汉忠先后3次将在毒贩处购得的共计150克冰毒运至徐州,以5.4万元的价格卖给赵某和李某。之后,戚汉忠坐镇徐州,通过电话指使女友谢华或通过同案被告人郑自忠购买冰毒和麻古,经包装后3次交由长途汽车司机等人带至徐州。戚汉忠拿到毒品后,以9.45万元的价格,将162.5克的冰毒和2000余粒麻古卖给李某、赵某等人。 至案发时,戚汉忠在两个月内6次自行或指使谢华非法运送、销售的毒品数量达555.2克,谢华两次非法购买、运送毒品数量达225克,并非法销售毒品12.5克,戚汉忠、谢华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郑自忠非法销售毒品130.2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后经减刑于2006年9月刑满释放的戚汉忠,还在2008年9月间,通过谭诚从刘涛处以1万元价格购得1支自制仿六四式手枪和3发子弹。在得知周望生也想购买手枪后,于当年11月间又通过谭诚在刘涛处购得手枪和子弹,然后以1.4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望生,从中赚取3000元差价。为了方便在徐州催讨毒品欠款,戚汉忠电话指使谢华将原先购买的1支手枪和3发子弹取出,交由姜军于去年5月26日乘坐旅客列车带至徐州,交给其本人。 法院审理认定,在2008年8月至11月,刘涛单独非法销售枪支1支,3次伙同谭诚非法销售枪支3支;周望生、李开敏、张珍华分别从他人处非法购买枪支各1支,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戚汉忠非法买卖枪支两支,并将其中1支非法销售给他人,还指使谢华、姜军将其持有的枪支从武汉运送至徐州,戚汉忠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谢华、姜军的行为构成非法运输枪支罪。 上铁中院审理后认为,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和共同非法运输枪支犯罪中,戚汉忠均系主犯;在共同非法买卖枪支犯罪中,刘涛系主犯,均应按照两名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而且戚汉忠系累犯,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戚汉忠、刘涛归案后具有立功表现,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戚汉忠无期徒刑,以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刘涛有期徒刑五年。谢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运输枪支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郑自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谭诚等5名被告人分别以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