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佛山一股民叫板美的电器要求查账 原告廖志文诉称,被告美的公司是广东美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芝公司)的控股股东,占美芝公司60%的股权。据原告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2008年美芝公司在与中山某公司的交易中,有一笔1613万元的损失。但美的公司的2008年年报及其他公开披露信息中,没有披露该损失。原告认为自己合法持有美的公司3000股股票,作为美的公司的合法股东,有权查阅相应财务报表及报表所依据的账簿、原始凭证。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美的公司提供美芝公司2004年1月至2010年3月的财务会计报告、与中山某公司合作业务的审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与此相关的原始凭证给原告查阅。 庭审中,美的公司答辩称,美的公司与美芝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原告作为美的公司的股东,根本无权查阅美芝公司的会计报告等资料。股东的知情权不能无限扩张,原告要求美的公司提供美芝公司的财务账簿等资料供其查阅没有法律依据,美的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依法应当披露的事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了披露,对原告起诉所称的损失不是美的公司在2008年度报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原告作为美芝公司的前员工,因不满被公司解雇,故意制造了本起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公司法并无授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原始凭证的权利,更无权查阅公司的具体商业合同和工作流程。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美的公司有5万多名股东,如果允许股东随意查询公司的会计账簿和原始会计凭证,公司无法应对庞大的工作量,也无法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庭审持续了近两个小时后结束,双方未能进行调解,法院将择期作出宣判。 (林劲标 喻景鹏 杨 虹)
近年来,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有关股东知情权的纠纷不断增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了其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因此,一般而言,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情况较其他企业或公司要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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