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存款被冒领银行有重大过错 法院审理查明,填写《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申请书》时,犯罪嫌疑人在“申请人/代理人”一栏签名为“吴某”,与王女士姓名不符,银行工作人员询问时,该女子又把“吴某”涂改为王女士的名字。对此,银行工作人员却没有引起警觉。 法院认为,银行应当对身份证、存折、密码三个条件进行核实,才能向取款人支付款项,只要其中一个条件不符,都足以阻止储户的存款被他人冒领。存折是银行提供的,并且记载了储户详细而重要的信息资料,在办理重写磁条业务时,银行应负有对存折真伪进行识别的义务,在存折磁条三次读取信息未能成功的情况下,银行应当严格、谨慎地核对存折信息,但却未能采取足够严格的审查措施来识别存折的真伪,并为冒领人所提供的假存折重写磁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另外,犯罪嫌疑人以假的身份证开设新账户时,在“申请人”一栏签名为“吴某”,作为银行的专业工作人员,应当知道申请人以本人的身份证开设账户填写的应当是自己的名称,但“吴某”与王女士的名字是两个完全不一致的名字,对此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没能进行进一步核实,从而让犯罪嫌疑人成功将王女士的存款再次转至其控制的新账户中。因此,在该环节上,被告银行也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的过失。 同时,存款被冒领的原因之一在于密码的外泄,原告王女士作为密码的保管人,在其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的过错而导致密码外泄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密码外泄的责任在于原告,因此,原告对造成存款被冒领的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判定,原告王女士对其损失应承担10%的责任,被告银行应承担90%的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外点评 这是一个被数字包围的信息时代。这个案例让我们看到,当前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工作是多么的薄弱。犯罪嫌疑人仅凭着盗取的密码、废存折、假身份证便能将一个账户洗劫一空。这不仅仅使储户的切身利益受损,也让社会对金融机构的信息审查、安全保障功能产生了担忧。 王女士的密码是如何遗失的,这仍然是个不解之谜。而在现实中,这种情况大为普遍,因为遗失密码的可能性实在太多了:可能无意中透露给他人,可能在输入时被人偷窥,可能在网上银行上被木马盗取……如果说这仅仅是个人安全意识的问题,那么金融机构表现出的安全保障功能的缺失更值得社会警醒。为什么假身份证没能检验出来?为什么假存折这么容易“转正”?这些教训值得深思,如果这些弱点不能得到改进,无疑将会产生更多的无辜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