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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10·17”暴动越狱案一审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5
摘要:人民法院报 呼和浩特“10·17”暴动越狱案一审 本报呼和浩特7月6日电 今天上午,呼和浩特第二监狱“10·17”暴动越狱案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乔海强犯暴动越狱罪、抢劫罪、绑架罪、盗窃罪,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人民法院报


呼和浩特“10·17”暴动越狱案一审


  本报呼和浩特7月6日电 今天上午,呼和浩特第二监狱“10·17”暴动越狱案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乔海强犯暴动越狱罪、抢劫罪、绑架罪、盗窃罪,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7万元;被告人董佳继犯暴动越狱罪、抢劫罪、绑架罪,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5万元;被告人李洪斌犯暴动越狱罪、抢劫罪、绑架罪,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呼和浩特中院经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人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和罪犯高博于2003年至2006年因分别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并投入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在服刑改造期间不思悔改,预谋越狱。在被告人乔海强、董佳继的组织、策划、指挥下,被告人李洪斌伙同高博积极参与,共同策划越狱方案、确定作案时间、地点、路线,商定如遇反抗就使用暴力,同时准备作案工具,有组织、有计划地采用捆绑、杀害监管人员,打伤警卫人员,以武力对抗监管机关的方式,使用暴力手段脱离监管机关的羁押、看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暴动越狱罪。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构成暴动越狱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同时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乔海强还构成盗窃罪,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

  宣判后,被告人李洪斌当庭表示上诉,另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责任编辑:介子推